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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用武太敏感,臺灣「海委會」自刪「火箭彈開炮條款」

2021-03-01 09:29:50

臺「海巡署」為因應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駐軍可能遭受軍事攻擊,去年預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擬賦予海巡官警得單獨使用包括火箭彈等火炮的權力,這項修正草案原訂有東、南沙駐軍遭受「敵對行動涉及準軍事性質之武力危害或攻擊」時的因應條款,但除涉及南海軍事化意涵,也涉臺灣地區領導人的職權,「海洋委員會」近期自行撤案刪除相關條文。

「海巡署」宣稱,東、南沙防務堅強,應處軍事衝突狀況的戰力無虞。

「海巡署」比照臺海軍「高效能艦艇後續艦」藍圖,起造12艘「安平級」巡防艦,艦上主炮採用「中科院」研製的「鎮海火箭彈」系統。「海洋委員會」去年6月修訂「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將火箭彈併入與艦炮同款的「炮」種項下;「海委會」在同月預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賦予海巡機關人員執法時能單獨選用包括火箭彈在內的火炮,並將「開炮」的核定權,由原巡防機關最高首長的「海巡署長」,提升為「海委會主委」。

但海委會去年12月第二次預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內容又將「開炮權」修訂回「海巡署長」,另訂「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相當於軍事性質之武力危害或攻擊,應由「海洋委員會」主委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炮」的軍事攻擊因應條款。

但有學者反映,威脅狀態是否進入軍事衝突狀態,乃高度敏感政治與軍事問題,屬臺灣地區領導人「憲法」權能,而非「海洋委員會」單一部門所能判斷。

「海巡署」昨表示,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是因應「海巡署」組織調整及「海岸巡防法」修正,配合修正相關法令用語,目前尚處內部研議討論階段,有關「軍事性質的武力危害或攻擊等用詞」,「海委會」於第二次公告期滿,經再次評估研議,已刪除該條文。

綜合臺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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