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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靜起訴商家擅用肖像權,天貓平臺該擔何責?

2021-03-13 15:00:40
網店侵權,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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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娛樂3月12日報道,3月12日,伊能靜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聲明,指出近日部分天貓商家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伊能靜肖像姓名去做宣傳,例如「happydino官方旗艦店」、「暢億家乳品旗艦店」、「倍可悅旗艦店」、「溫潤良和旗艦店」、「MITOQ海外旗艦店」等,他們在宣傳時都會打上「伊能靜推薦」、「伊能靜節目推薦」,甚至包括伊能靜參與的節目名稱,如「辣媽辣麼美」。對此,伊能靜否認與上述所有品牌有過合作,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向伊能靜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

這則報道中,還附了律師聲明及部分天貓商家侵權圖片,在圖片中律師聲明只能看個模樣,圖片中的文字無法看清,至於聲明具體內容不可得知。但是從這則報道中內容可以明確,這些報道中所謂的侵犯尹能靜肖像權的商家提供的網絡平臺是天貓,如果確實如此,商家侵犯肖像權,天貓平臺有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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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貓平臺是否要承擔責任,首先要看的是糾紛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下稱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報道中說,伊能靜否認與上述所有品牌有過合作,顯然不是肖像權許可的合同糾紛,而且律師的聲明也明確「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從而可以看出,該糾紛系肖像權的侵權糾紛。

那麼,報道說商家侵權是在天貓平臺實施的,根據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按該規定,商家應當是法律規定的網絡用戶,天貓平臺應當是法律規定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換句話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天貓平臺和商家利用網絡確實侵害尹能靜的肖像權,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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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報道中的天貓商家侵權伊能靜肖像權的事實坐實,天貓平臺是否要承擔責任?

這個問題在民法典的規定中也比較明確,商家、平臺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天貓商家侵權不等於天貓平臺侵權。這樣,問題又轉到了報道中的天貓商家侵權伊能靜的肖像權,天貓平臺平臺是否也要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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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天貓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天貓平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其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家侵權,其二是有否採取必要措施。也就是說在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商家侵權的情況下,天貓平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家侵權,採取了必要措施的也不承擔連帶責任。那麼,什麼是必要措施呢?什麼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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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必要措施呢?這裡所謂的必要措施是指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解釋的規定中是這樣認為的,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2)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3)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4)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5)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6)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複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7)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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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除了法定的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之外,還對侵權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接到肖像權人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還應就擴大部分承擔的連帶責任。

這個連帶責任的產生,根據法律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條件是在肖像權人取得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侵權商家的真實身份信息後,有權通知平臺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平臺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商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只有平臺在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商家承擔連帶責任。至於規定中的「及時」,司法解釋認為認定平臺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類型和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也就是說,如天貓平臺要承擔責任,報道中的尹能靜首先需取得構成肖像侵權的初步證據及商家的真實身份信息後,其次向天貓平臺提出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天貓平臺未將相關通知轉送商家並對商家採取必要措施的,造成被侵權人的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部分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上看出,商家侵權,平臺是有條件的連帶責任,這個連帶責任還根據不同情況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那現在回到了報道上來,報道說伊能靜委託律師發表聲明,天貓商家侵犯尹能靜肖像權,天貓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顯然,如商家侵犯尹能靜肖像權,在律師發聲明前,能夠認定天貓平臺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就應該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在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商家侵權的情況下,接到肖像權人提出的具備法律要求的商家侵權通知,不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平臺才對擴大部分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說一下,這個律師聲明是何物?是向天貓平臺提出的商家侵權通知嗎?筆者認為顯然不是,因商家侵權通知的對象是唯一的,向天貓平臺發商家侵權通知還得依法進行。

各位同仁,伊能靜起訴商家擅用肖像權,天貓平臺該擔何責?筆者在線在線傾聽更好的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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