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電影

電影《她的偽造遊戲》影評:'偽造'的模仿的書信完全可以出版啊

她的偽造遊戲影評

畢竟人類歷史是沒有辦法複製的.社會發展也是不能複製的,而傳播手段,智力成果的保護,形式還是最重要的.PS,其實是技術是最重要的,科技最重要的.內容重複了,不過換湯不換藥,或者是換個載體,換個即得利益體,'偽造'模仿抄襲臨摹,可以是簡單勞動成果,也可能是複雜技術形式.

形式和內容結合到一起的時候,事非因果曲直明辯,就要看行為性質,包括損益成果了.

'偽造'的模仿的書信完全可以出版啊.只要實名實姓的說是偽造抄襲模仿甚至是剽竊的,但是有特殊的藝術形式和創造價值.這在文學作品和藝術領域本來就是屢見不鮮的.論責任歸屬,一為人身權,尤其是署名權,轉載改編要註明出處和實名實姓;二為財產權,尤其是發行出租等等一切營利性行為的處斷.

至於怎麼判斷創造性和藝術價值,還有編輯記者,出版商發行方,實在不行還有公共網絡,社交平台,私人傳播,學術交流.這些都不能限制其價值合理合法的體現啊.

實名實姓的說是偽造的模仿的,天下文章一大抄,模仿文人,或者是用文人的情懷去寫作,也不是什麼壞事情,畢竟偽造這件"小事",在文學和藝術領域其實就是個"創造""創作"的真偽問題,如果有藝術和文學價值,自然就是"作品","偽造"和"虛構"一樣,都是文學創作和藝術價值的手段和體現.也是人類能溝通的張力本源. 比如偽造的名畫(不如名畫的價值),比如臨摹的書法(不如原帖的價值),但一樣是作品,尤其是偽造臨摹的複製過程中,有個人勞力價值體現的.比如書法名家模仿的臨摹石碑帖畫,換了形式和載體,雖然"內容"是一樣的,但是形式上載體上還是有創新,甚至是創造性.所以法律含義上的"偽造""抄襲""模仿""臨摹",跟文學作品領域的"偽造""抄襲""模仿""臨摹"也不完全一致.不能說王安石臨摹了某個石碑帖畫,模仿了某種畫風筆風,就不是作品了,沒有藝術價值和獨創性了. 現代社會對著作權知識產權的保護,因為載體形式的不同,相同或者是相類似的內容,也可能成為作品的,比如演繹作品,比如匯編.但是傳統意義上的,甚至是論文之類的,大段大段的抄襲剪切複製,還是能被判斷出真偽,價值高低,是否獨創性的,是否有新的內容代表,或者是新的形式載體,甚至是新的技術成果等等.

但是涉及到著作權,比如署名權完整權,比如表演權播放權發行權出租權,比如知識產權,登記制度,預防侵權,包括網絡侵權等等措施.完全可以合理合法的解決這一問題啊.解決的問題的辦法就是,實名實姓,模仿名人書信,然後署名姓結集,發行出租出售,或者是表演播放.這樣就完全沒有問題了.完全可以合理合法的規避法律責任啊.要那麼多猜測假證偽證臆想甚至是偷竊剽竊抄襲偽造的各種侵權手段做什麼?

不懂一些處於法律和藝術領域的法盲們或者是文盲們,到底在搞什麼.

這電影完全算是演繹作品了.很好的解決了"盜版""心靈雞湯"類的抄襲文存在的解決辦法,讓那些文不成法不成理不成的作品或者是作者們,有點現代社會的容身場所.不要總是處於法與理的邊緣.甚至是做些與藝術絕緣的,更與法律無關的事情.比如詐騙啊賣銀嫖娼啊,不勞而獲搶劫強姦毆打拘留精神偽證假證,甚至是花錢買兇買兇殺人謀財害命的事情啊.

所以"獨創性"這種判斷標準, 是否可以修改為,一部作品只要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哪怕是對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甚至是抄襲,也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畢竟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但是並沒有限制形式類型,尤其是著作權發展到今天,形式多樣化,遠超於內容多樣化的意義.

著作權其中所謂的"獨創性",不如說"初源性",最初起源是哪裡,後續加工編輯改編,形式變換設計,技術革新,又是哪裡,其中以智力成果的類型判斷,屬於文學或者藝術領域的,或屬於科學科技範疇.後者一般會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類型和載體措施綜合管轄,權利主體可以從客體形式中自由選擇,專有權利專屬性質最明顯和對專有權利主體最為有利的,還有最能保護和展現智力成果的.

就如古代詩詞,典故這樣的文字作品,其抄襲模仿偽造也是層出不窮的,但是放到今天來,實名實姓歸屬權利主體後,還是會被稱為作品的.比如三國,歷經三國志, 三國志演義, 三國志通俗演義史傳等等,內容上各種"增補抄襲模仿剽竊", 再比如歌劇魅影,音樂劇,舞台劇,電影,文學作品,各種表現形式皆有.所以同樣的內容(智力成果),展現為不同的載體形式,才是當今"著作權"的保護重點.

技術發展,導致在法律上意義上,著作權中作品能承載的"智力成果","智力"程度其實是相對萎縮了,早期侷限在幾大複製傳播(版權)的技術形式上,印刷術首當其衝,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 美術建築,攝影電影, 圖形作品模型作品緊隨其後, 計算機發展又再度擴張了其表現形式,及於現在的APP軟件甚至是會計軟件,各種應用程序,更有CPU,芯片等等.智力成果,更多體現在載體形式多樣複雜性,而不是內容獨創性上.

人文性質的著作權,科技性質的專利權,更有商業價值的,商標權商號權, 再如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等.智力成果的表現形式,早就超越了"作品"這種智力載體的低技術高勞作複製形式,形成於生活和實踐中,更有價值的更易於表現和被複製的載體,"科技"產品商品,比如光碟,比如桌椅,比如書藉,比如U盤,硬盤,甚至是計算機,最簡單的象是手機,更比比皆是.而"內容"卻轉換為流量,信息,符號,數據.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文字,圖象圖形等.

所謂的智力勞動成果最小元素單位,符號,不僅於文字圖象等,甚至是包括邏輯運算物理化學原理,作用於物質的美感,更加複雜,也更加冰冷了.這樣才有越來越多的社會和人文衝突,甚至是戰爭,才會有科技發達後的二戰核武,種族滅絕性質的國際和地區衝突.這些已經不是一國法律所能界定的,也不是哲學或者思想通融,或者是簡單的政治理解甚至是權力統治能解決的.

最後說回抄襲和偽造仿造臨摹吧,著作權裡面也是有相應保護手段的,當不同形式相同內容,甚至是不同權利主體出現的時候,如果被大量複製加工轉載甚至是出版發行表演演繹了,按形式,如果是新得載體,並且有相應的創造和藝術價值,也就是獨創性,依舊侵權了(初源性),即不是免費表演也不是公益教育學習甚至是科研報道使用,那就要從侵權主體,比如表演出版錄製播放者(著作權鄰接權利主體);還有被侵權作品的權利歸屬主體,比如人身權中的署名權比如財產權的改編表演發行等等多方面的主體,追究原因了;如果涉及鄰接權,版式設計, 專有出版的署作權,還需要進一步確權,再計算侵害和損益.從而分割財產價值,劃分責任形式和決定賠償補償方式.

IT145.com E-mail:sdd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