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軟體

為賭博平臺洗錢怎麼判刑?跑分為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資金結算判幾年

2021-05-27 02:02:14

博彩「資金鍊」犯罪研究

禁止轉載複製剽竊,違者必究。

為賭博網站「洗錢」即為境外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與資金結算幫助的犯罪行為。最常見的為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資金結算的行為有以下五類:

1、出租、出售、出借、販賣銀行卡、對公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電商平臺賬戶、營業執照被他人用於博彩資金流轉的。

2、通過網路遊戲購買裝備、電商店鋪虛假交易方式為博彩洗錢。

3、微信、閒聊等聊天群群主、銀商幣商,抽取房間費等。

4、第四方支付平臺、跑分平臺、地下錢莊為博彩提供資金通道。

5、從事位元幣、泰達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搬磚套利的商戶。

其中,通過跑分平臺以及虛擬貨幣來為境外博彩提供資金支付通道的方式成為近幾年最新最常見的方式,從公安部態度來看,「非法網路支付」「跑分平臺」類案件將成為博彩資金鍊犯罪的整治重點。

例如我們最近處理的「天下支付」、「天天向上」等跑分平臺案件,都是跑分平臺加虛擬幣交易相結合的方式來為博彩團伙洗錢,由於虛擬幣的匿名性以及黑產圈與幣圈一些反偵查措施的融合疊加,偵查機關取證與定罪都是極為困難。

涉嫌跑分平臺被抓後,因新型網路犯罪取證困難,再加上其他一些情節的考量,最終不一定被判刑。

下面,先說一下為博彩提供支付通道、資金結算幫助涉及的罪名以及具體量刑標準。

1、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開設賭場罪、幫助資訊網路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經營罪等。

2、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最高判3年有期徒刑。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涉嫌洗錢罪,最高判10年有期徒刑。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涉嫌開設賭場罪,最高判10年有期徒刑。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涉嫌非法經營罪,最高判15年有期徒刑。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部分:跑分平臺類案件如何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為了打擊跨境網路賭博,公安部將為網路賭博提供支付通道資金結算作為重點打擊環節,相繼開展「斷鏈」、「斷卡」行動,重點打擊博彩「資金鍊」犯罪行為 ,「斷鏈」、「斷卡」行動打擊深度和範圍前所未有。

司法機關在打擊博彩「資金鍊」犯罪時,有時候難免會對一些人員造成「誤傷」,這就需要我們律師在處理此類新型犯罪時必須專業,用最專業的知識和經驗,為他們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爭取到最輕的處罰,維護好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律師必須專業化,具有處理此類新型犯罪的專業的知識和思維,掌握此類犯罪涉及的金融支付、網路、通訊、電子取證、網路黑產的知識,對涉及到虛擬貨幣的案件,還要充分了解黑產圈以及幣圈專業知識,要掌握爭取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以及最輕處罰的技巧。

一、從證據入手,爭取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例如,李某案、袁某案,都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起訴。

跑分平臺案件是藉助計算機網路技術,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個作案流程都是藉助計算機網路技術在虛擬的網路空間操作,具有模糊性、虛擬性、隱蔽性、專業性等特點,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再加上網路黑產從業人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掛梯發起交易,虛擬貨幣OTC交易等,網路黑產從業人員對網路及計算機的掌握程度遠高於普通人,其對電子證據的銷燬刪除會更徹底,而且大部分會涉及原始性的電子資料,在加上網路黑產從業人員一般在被捉獲後多有抵觸情緒拒絕如實交代,這就導致跑分平臺的交易行為、交易網路、資金流向證據鏈在很多案件中難以形成。

我們律師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掌握證據的關聯性分析的基本技巧,分析電子資料與物理空間實務證據之間的待證關係,包括身份資訊的確定分析、資金資訊的確定分析、人員之間關係的確認分析等,要分析涉案人數及其對應的涉案金額證據,分析涉案公司的收單介面和清算介面的銀行賬務資訊證據等,通過對證據的分析審查,看能否推翻相關證據,切斷犯罪嫌疑人與跑分平臺的關聯性證據。

1、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與跑分平臺有關聯。

跑分平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獲,一般是因為同案犯指認、網路痕跡指向、資金流指向三組證據,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重點審查此三類證據,看跑分平臺的交易網路、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能否將被告人從跑分平臺中隔離出來。

(1)審查相關網路痕跡證據。

包括ip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聯性證據,要注意掛梯交易、tor以及使用肉雞的隔斷情形。要審查相關網路痕跡證據與犯罪嫌疑人裝置MAC地址的關聯性,審查支付平臺的域名、相關ip地址、伺服器日誌、網站日誌、使用者檔案、最近訪問記錄、瀏覽器記錄等網路痕跡證據是否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審查人員鏈證據。跑分平臺的組織架構是否查清,跑分平臺的搭建者、運營者、運維、碼商、代理、上游賭場等每個環節的具體情況是否查清,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黑色產業鏈上的一環。

跑分平臺的犯罪都呈現出黑色產業鏈的特徵,犯罪嫌疑人與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認識,可能只是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網路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黑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裡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路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

審查whatsapp、蝙蝠、紙飛機、skype、微信等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之間有預謀、有聯絡,我們要特別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過口供。我們必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穩定性以及與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覆以及翻供的情況下,該如何採信以及質證的問題是我們要辦案時要掌握的。

(3)審查資金流向的證據鏈。

通過跑分平臺收取結算的資金往往數額巨大且資金流向複雜,由於跑分平臺所實際控制的第三方賬號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的思維審查證據,審查「碼商—代理—平臺—支付通道—盤口」資金流轉閉環是否查清,審查交易行為以及交易網路是否查清。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資金流入被告人控制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則可切斷資金鍊的證據指向。如果不能準確的對涉案資金的流向進行梳理,則容易導致刑事案件中錯誤認定涉案金額,這些都是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重點注意的。

具體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①跑分平臺的伺服器是否查到。是否存在資金賬目、資金交易、網路資訊、通訊資訊資料等,商業運營模式、支付流程是否查清。要重點審查支付平臺的資金量是否與上下游公司的記賬數量吻合。

② 控制的賬戶能否查清。在實踐中,跑分平臺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例如一個支付寶賬戶,今天可能在A平臺跑分,過幾天可能又到B平臺跑分,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最終查詢到上游犯罪團伙實際控制賬號,容易將用於「中轉」的賬戶內的資金流水累加作為涉案金額的情形。因為賬戶的不固定性,會出現同一收款賬戶同時為不同違法犯罪活動收取款項的情形。

A、控制的具體賬戶能否查清。跑分平臺綁定了大量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拼多多、淘寶、虛擬幣等第三方支付賬戶,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臺中,不斷有收款碼被凍結,不斷有新的收款碼加入,要查清支付平臺以及跑分平臺涉案賬戶的數量以及存續期是很難的。

B、 賬戶屬效能否查清:哪些賬戶是收單賬戶、哪些賬戶是清算賬戶、哪些賬戶是中轉過渡賬戶。

C、賬戶主體能否查清。多是空殼公司和購買的公民個人資訊或個人跑分賬戶,查清賬戶主體以及實際控制人有難度。

③資金來源是否查清、客戶是否查清。

一個跑分平臺往往對接境外多個賭博網站,主體關係交叉複雜,和上游博彩之間呈現一對多、多對多交叉服務態勢,即一個平臺同時為多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非法支付服務,違法犯罪主體亦同時使用多個非法支付通道,主體關係交叉錯亂,資金來源複雜,「客戶」絕大多數很難查清,或者客戶或資金來源於境外根本無法查清。

例如A支付平臺因為一起棋牌遊戲涉嫌賭博被牽扯進來,警方查明A支付平臺為該棋牌遊戲走賬300萬,但是除了該300萬外,A 支付平臺控制的支付賬戶上還有2900萬元走賬,該2900萬元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因無法查明該2900萬的資金來源,也就很難對該2900萬進行定性。

④資金流向是否查清。跑分平臺不同於以往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賬可溯源,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採用資金分流、資金混淆等方式對資金進行隱匿,在資金分流、資金混淆過程中會使用到跨行轉移、第三方網路支付、銀聯清算、多級轉賬等多種方式,造成轉賬資金對方難以查證。跑分平臺所實際控制的第三方賬號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難以定性。

⑤跑分平臺的資金交易總量是否有相關審計報告,對有審計報告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爭取降低涉案的金額。

第一,納入審計的收款賬號,之前是否有他人使用並有大量資金流水。跑分平臺綁定了大量收款賬戶,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於變動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臺中,不斷有收款碼被凍結,不斷有新的收款碼加入,要查清支付平臺以及跑分平臺涉案賬戶的數量以及存續期是很難的,我們在辦理案件時應結合犯罪時間,結合每一個收款賬戶的繫結時間以及存續時間,將賬戶中無關的資金流水扣除;

第二,審查跑分平臺的資金量是否與上下游公司或人員的記賬相吻合,要審查有無排除資金往返回流的情形;

第三,有些第四方支付平臺服務商,除了為違法犯罪資金提供資金結算外,也開展正常的聚合支付服務,注意審查銀行流水中的合法部分是否扣減等。

第四,要審查審計報告中賬戶屬效能否查清,我們要針對賬戶的交易進出賬頻率、金額特徵、資金流向,分析出哪些賬戶是收單賬戶、哪些賬戶是清算賬戶、哪些賬戶是過渡賬戶,對於重複計算或弄錯性質的資金要堅決予以減除。

二、從定性上爭取最輕的定性。

跑分平臺案件屬於新型犯罪,因對支付的資金環節不清楚、條文定義掌握偏差,而導致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各方對有關跑分平臺支付行為、跑分平臺定性的認識不一。

此類案件定性存在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的爭議。同樣是為博彩等提供支付通道、資金結算案件,不同的法院存在判決罪名不一的情況。

例如:馬某、苗某、李某等人開發、搭建、運營跑分平臺,為境外賭博網站提供賭資結算服務,資金流水1.8億餘元,被焦作市某法院判決罪名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主犯被輕判1年四個月。而王某、尤某等人經營跑分平臺案件,卻被判決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判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定性罪名不同,刑期差別巨大。

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掌握專業的知識和思維,根據提供支付服務類型不同、所處的支付鏈條不同、與上游黑灰產業聯絡程度不同等情況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我們在辦理案件時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改變定性。

①從支付平臺提供的服務內容上進行辯護,只為客戶獲取資金支付結算通道,並不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不觸客戶碰資金、沒有形成資金池的,要考慮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②從支付平臺獲利來源進行辯護:是賣軟體獲利還是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獲利。

③從主觀上是否明知客戶資金來源進行辯護。如果只是對商戶稽核不嚴,不知道客戶從事的是非法的事業,不知道客戶資金來源的性質則不構成共同犯罪。

④從與客戶是否存在共謀上辯護。爭取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⑤根據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刑法增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及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最高檢法釋〔2019〕15號《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後,對於跑分平臺為博彩提供資金支付通道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爭取從犯。

由於司法辦案人員對於此類犯罪產業鏈的分工比較陌生,有時對某一個環節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準,所以會出現主從犯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這都需要我們律師根據專業的知識和思維進行辯護,一旦爭取到從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審查論證,爭取被告人是從犯:

①從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屬於決策層的人員或者屬於公司運營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處於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達的作用,在公司中有無管理、組織職責或管理、組織職責是否明顯等。

②從被告人的職責上看,是實質性參與對外資金支付結算的核心業務,還是僅僅負責一些非核心可替代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其他從事文印、客服,財務等輔助性工作。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注意,對於從事獲取支付通道介面、收購對接空殼公司、提供安全維護、開發和聯絡上下游客戶等非核心業務的,在實踐中要爭取認定為從犯。

③從被告人獲利來看,是拿固定工資還是參與平臺的分紅。

四、從具體情節上爭取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對實際運營時間不長的平臺,次數少,涉案金額低,其中的碼商、代理、跑分客等涉案人員,可以考慮坦白,退贓、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努力爭取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最後,我要說一下,此類犯罪證據中的電子證據和口供言辭證據的問題。

1、關於電子證據的問題。

在為博彩提供資金支付通道的跑分平臺案件中,大多數證據都以電子證據形式呈現,專業性強,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鑑定,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上看,對電子證據證明力如何進行認定,即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往往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 亦成為法官認定電子證據的棘手之處,同時這也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重點關注的地方。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掌握對電子證據的質證技巧,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入手,找到電子證據的的問題。

2、關於口供言辭證據問題。

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為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組織隱蔽嚴密,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偵查人員聽不懂一些專業術語,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計算機網路支付專業術語,以求矇混過關,卻不得要領,所以經常出現口供來回翻供或者與同夥之間口供不一的情況,對於每一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包括我們律師會見時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確的法律諮詢,這些都考驗著我們律師的辦案能力。

跨境賭博「資金鍊」運作日益複雜,賭資充值、賭資清洗、賭資出境等主要環節交叉巢狀,不斷翻新手法。我們律師要想處理好此類案件,除了掌握基本的計算機網路知識外,必須有超前的意識,深入的研究。

今天,就先講到這裡,有關此類犯罪的其他辯護技巧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技巧有時間我會再講。最後真誠的希望我們每一位辦案律師都能掌握這類新型犯罪的知識以及辯護技巧,提供最專業敬業的辯護 。

作者:張洪強律師,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複製剽竊,張洪強律師專注於網路犯罪研究。


IT145.com E-mail:sddin#qq.com